緣起
本會依據教育部《體育紛爭仲裁辦法》第2條第1項,及教育部109年9月11日以臺教授體部字第1090027458A號公告,為教育部認可得辦理體育紛爭仲裁之「體育紛爭仲裁機構」。本會得依法辦理體育紛爭仲裁業務,且所訂定之體育紛爭仲裁規則、仲裁庭議事規則等辦法,皆獲教育部核定。
本會依據教育部《體育紛爭仲裁辦法》第2條第1項,及教育部109年9月11日以臺教授體部字第1090027458A號公告,為教育部認可得辦理體育紛爭仲裁之「體育紛爭仲裁機構」。本會得依法辦理體育紛爭仲裁業務,且所訂定之體育紛爭仲裁規則、仲裁庭議事規則等辦法,皆獲教育部核定。
申請體育紛爭仲裁之事件,應符合教育部《國民體育法》及《體育紛爭仲裁辦法》之相關規定,並由當事人檢附完整文件送至本會提出仲裁聲請。如有未符合相關辦法者,將退件不予受理。
(一)符合教育部《國民體育法》第37條規定之事件
(二)符合教育部《體育紛爭仲裁辦法》第13條之事件
「體育仲裁之申請應自收受特定體育團體申訴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對其他爭議提起者,應自知悉爭議起三十日內為之,最遲不得逾事實發生起九十日。」
請參見相關辦法
當事人於提出聲請時,須檢附下列書狀文件(含電子檔)及佐證資料:
(一)體育紛爭仲裁事件聲請書及相關佐證資料(含下列第二、三項),乙式6份
(二)體育仲裁書面協議或依法仲裁之法律規定或載有體育仲裁條款之契約
(三)符合《國民體育法》第37條及《體育紛爭仲裁辦法》第13條之釋明文件
(六)預繳費用
附件請參見下載書狀
注意事項:
1. 上述文件備齊後,請以掛號郵寄或親自遞送方式送達本會。
2. 本會於收件後,經工作小組確認符合體育紛爭仲裁收案條件者,將另以函文通知受理。
3. 文件若未備齊,本會將函文請聲請人補正,聲請人應於限定期限內送達完成補正。
(一)仲裁費
(二)事務費
辦理仲裁程序之必要事務費用,應預繳新台幣3萬元。(案件終結後,本會將依實支數計算,多退少補)
上述仲裁費及事務費得分開繳費或合併繳納。惟請提供繳納證明時,註明體育仲裁費、事務費之金額。繳費方式如下:
(一)轉帳/匯款: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南門分行,銀行代號815,匯款帳號10429953601688,戶名「社團法人台灣評鑑協會」。
(二)郵政劃撥︰戶名「社團法人台灣評鑑協會」,帳號「19837661」。